168精准计划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 市县动态

安徽政协委员关注刑辩律师“新三难”

日期:2014-01-22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字体: 打印

  

    1月20日,安徽省“两会”拉开帷幕。在此次两会开始之初,记者通过走访政协委员发现,来自法律界的政协委员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问题。省政协委员王亚林就着重提出了在律师工作中的法庭辩护“新三难”问题。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王亚林委员告诉记者,曾经让大众熟知的老“三难”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但是,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老“三难”。但随之而来的新“三难”(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开始凸显。

    王亚林委员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给记者讲述了他所遭遇的“新三难”。王亚林委员对此遭遇总结为,“新三难”问题在省高院基本不存在;在中级法院不同形式地存在;在基层法院则普遍存在。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的刑事案件时,任意打断、控制、限制律师发言,甚至要求律师不要口头发言,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此种情况无论原因如何,被告人及其亲属都会感觉到审判不公,辩护律师甚至丧失了起码的职业尊严。

    “除非法庭上律师的发问、质证、辩论与案件无关或过多重复,律师的发问有指供、诱供的违规情况,法庭都不应当随意制止和限制。否则,形式上的控辩失衡会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甚至会让律师丧失基本的职业尊严。我所办理的案件只是新"三难"问题的冰山一角。 6月份前后,我还将进行调研,把律师辩护遭遇新"三难"的具体情况另以书面形式呈送有关机关。 ”

    王亚林委员认为不久的将来,律师“新三难”会和老“三难”一样,引起广泛的关注。“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

    王亚林委员在其提交的提案中,也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契机,敦促各级法院解决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