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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颁布法官律师交往限令

日期:2010-06-08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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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法院获悉,合肥中院与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意在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据悉,此举在省内尚不多见,也是近年来合肥中院加强廉政建设、打造“阳光司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有的行为进行了限令。《规定》要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等。

  同时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

  该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法官一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关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律师若违反《规定》,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将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官与律师发现对方有违规行为的,均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