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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8-30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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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行业的宣传工作,提高行业宣传质量,更好地构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一支优秀、稳定、高素质的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联络员,是指行业内从事宣传工作的特定人员,具体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或本地区与省律协的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向省律协提供本单位或本地区律师行业的宣传工作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为省律协推荐、撰写有关业务交流、工作评论或深度报道等文章或组织相应的稿件;收集反馈对协会宣传工作、会刊办刊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行业外人员也可以申请成为联络员。

第二章  联络员聘任条件及范围

    第二条  聘任条件及范围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关注律师行业发展、工作责任心强。

  (二)有一定的采访写作能力和组稿能力,具有一定的新闻敏感性。

    (三)有专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联络员聘任范围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律师管理工作者、新闻媒体从业者和新闻工作爱好者。

    第三条  联络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各地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直接推荐;

    (二)各地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将经审查的个人申报材料或直接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律协;

    (三)省律协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安徽省律师协会信息联络员证”。

第三章  联络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联络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需要对外联络时,可以持“安徽省律师协会信息联络员证”,以省律协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络员为完成省律协交办的特定任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省律协予以报销。

    第六条  联络员每月至少上报两篇信息;每年为协会会刊撰写或推荐的稿件不少于4篇(报道行业或事务所动态信息除外),且对稿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联络员从事相关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新闻宣传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联络员要按时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各项宣传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联络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宣传部对联络员的管理

    (一)安徽省律师协会授权协会宣传部对联络员实行管理。

    (二)协会宣传部建立与各联络员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要求,建立全省律师行业信息联络员资料库。

    (三)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座谈会或举办一期联络员培训班,提高联络员的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每两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工作,部署有关工作任务。

    (四)“联络员证”是联络员从事行业新闻活动的职业证明,由省律协统一进行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工作。联络员不得将“联络员证”作为与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证明。不再担任联络员的,协会宣传部将收回“联络员证”。

  (五)联络员连续两年未能按规定组稿投稿或推荐稿件的,取消联络员资格,上缴联络员证,不再享有相关权利,其所在单位应予及时推荐其它符合条件的新的联络员。

  (六)联络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或有不实报道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必要的惩戒,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撤消其联络员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对联络员的管理

  (一)各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联络员工作,推荐具备联络员条件的优秀执业人员担任联络员,并保持联络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联络员的,所在市律协、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要及时推荐新的联络员报安徽省律师协会。

  (三)各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要为联络员学习、开展工作、采编稿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支持鼓励联络员的工作。

    (四)各市律协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有责任和义务指导联络员正确把握宣传工作尺度,并向其提供有价值的行业或事务所信息。

第五章  联络员组稿、投稿及推荐稿件标准

    第十一条  稿件须紧密结合行业建设、发展和事务所工作实际,题材新颖,观点鲜明,逻辑正确,资料可靠,数据准确,文字精练通顺,用词规范恰当。  

    第十二条  新闻稿件或行业动态信息要真实新颖、时效性强、文笔流畅、短小精悍,可读性强;经验交流要主题突出,层次分明;理论性或评论性等文章主题鲜明、深入简出,理论依据充分,针对性强,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深的思想内涵,理论性、知识性强。

  第十三条  新闻稿件或行业动态信息等文稿的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经验交流、业务研究等文稿的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理论研讨、特约通讯员或专家、学者的专论或特约稿件等文章的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十四条  新闻图片稿件要图像清晰、层次分明,既有新闻性,又有鉴赏性;图文说明简明扼要,揭示内涵。

    第十五条  提倡以随笔、散文、小品、小说等方式,编写反映行业风貌、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第十六条  在稿件编制过程中,相关联络员应认真负责,成稿后要认真校对,并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会刊对联络员撰写或推荐的稿件优先刊登,并支付相应稿酬。

    第十八条  联络员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所投稿件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引文应注明出处。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九条 省律协对联络员工作进行考核和奖励。每年年初,省律协对上一年度联络员的组稿、投稿、推荐稿件的数量和刊用的数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

    每年年初,省律协对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年度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协会宣传部对上一年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的组稿、投稿、推荐稿件的数量和刊用的数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优秀信息联络员奖项,每一年评选一次。奖项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关奖品。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宣传部组织相关人员或邀请专家组成评委会,评选优秀信息联络员,并公开评选结果,增加评选透明度。

    关于信息联络员的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有效。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