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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9-02-20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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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6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15日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2009年2月16日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对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疾病的会员,对其本人或死亡会员的近亲属给予经济帮助,以减轻其经济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律师和律师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为三种形式:
划拨:互助基金由省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不低于10万元。
缴纳:律师协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50元。
受赠:接受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六条 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在省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互助金的律师个人会员为互助对象,但在注册年度中已调出本省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除外。
    第八条 互助对象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

    第五章 受理和审议

    第九条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会员直接向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
    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申请人作申请工作。
    
第十条 救助申请期限:患病的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或医院死亡通知书及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会议召开地及申请救助者所在市的委员为应到人员,其他委员可自愿参加,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会后应将会议决定通报全体委员;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常设机构应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救助金额为同一事由每人30000元以内。特殊情况下,经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紧急情况下互助基金常设机构可以先行决定给予1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发放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申请会员病情、会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但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超过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00—30000元互助金:

    1、患有恶性肿瘤、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重大伤残,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

    3、已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经济极其困难的。

    申请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20000元互助金:

    1、患有一般疾病、伤残且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

    2、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会员病情、伤情较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给予5000元以下互助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救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