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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2009-02-20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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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9日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审定考核等次;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组织、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省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省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标准为: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5、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的;
    6、严重违反所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
    7、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不予考核,提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应当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并审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七条 对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省律师协会根据省司法厅的授权在其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执业年度考核合格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省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及相关业务培训;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事务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经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充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对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逐级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省律师协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