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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09-01-03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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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全国律协有关律师工作的部署和决议、决定;

    (二)督促、检查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分析全省律师工作形势,研究并提出全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方案,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立、调整、撤销方案,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以及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

    (七)研究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邀请省司法厅领导、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长、副会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会长决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单独、联名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当作为会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三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收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应就会议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问题、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就研究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遵照执行。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电邮、电话、电传等方式。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秘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