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听证会的秩序,保障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 听证由听证员和首席听证员组成的听证团负责。由省律协指定的首席听证员主持听证活动。
第三条 听证参与人要服装整洁、态度严肃。
第四条 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听证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第五条 公开听证会允许公民旁听: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听证会秩序的人。
第六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三)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第七条 公开听证会,经省律协同意,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