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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7-07-11    作者:律师协会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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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的精神,促进全省律师行业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特设立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律师、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或聘请的顾问组成。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包括:

(1)省律师协会每年按照实收会费的3%-5%划拨。

(2)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每年交纳50元。

(3)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4)互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稳健的投资渠道获得的增值。

(5)其他来源。

第六条 对互助基金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省律师协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省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省律师协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款凭证,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在本省执业的律师为互助对象,但在考核年度中已调出本省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除外。

第九条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意外伤害致残;

2.罹患重症;

3.目前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

4.死亡的;

5.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条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安徽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进行审核。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申请人。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互助对象基本情况;

2.申请救助事由;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互助基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四)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救助申请期限:患病诊疗期间、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须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进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和调查结论,作为会议审议依据。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救助申请的决定》,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因同一事由申请的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5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80000元。

紧急情况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先行决定给予1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五条  确定互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病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因疾病申请救助的,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0—50000元互助金:

1.患有恶性肿瘤或其他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严重影响工作能力疾病的;

2.重大伤残,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

3.已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经济极其困难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30000元互助金:

1.患有一般疾病、伤残且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

2.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会员病情、伤情较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下互助金。


第七章 互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六条  互助金的发放金额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后。省律协秘书处根据会议纪要报分管会长签发,将互助金由省律协秘书处转至申请人所在律师协会账户。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互助金转至其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十七条  获助申请人所在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省律师协会互助金发放工作,将互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受领互助金由申请人办理,所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相应的受领手续。

受助人死亡的,受领人为受助人的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受领互助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受领人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互助金的说明。

2.受助人死亡的,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受领人与受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关于互助金分配的协议。

3.委托他人受领互助金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互助救济的终止和除外

第二十条 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被吊销执照或聘用的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互助救济责行为:

1.因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互助金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救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互助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