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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家事纠纷调解理论与技巧专题培训及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8-05-11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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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7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合肥市妇联共同举办了“家事调解研讨会”,会议由安徽省律协婚家委主任曹冬梅主持。邀请嘉宾有:邬欣言心理学博士、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一庭、未审庭法官、合肥市妇联、合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等部门嘉宾;参会人员还有安徽省、合肥市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自愿参加的律师、妇联干部等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从上午的“家事调解理论与技巧”专题讲座内容进行互动交流发言,结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家事纠纷调解现状、类型、方式及司法确认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一、“家事纠纷调解理论与技巧”互动交流。

安徽省律协婚家委副主任薛平提问: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过激方式,来逼迫对方,该如何应对?

邬欣言博士认为:当事人的举动可以理解,情绪激动,但是当事人没有预见她的行为能带来什么结果。作为律师要教会当事人来应对,应该怎么做。我们要花时间去沟通,给当事人一个机会,给当事人以安抚和陪伴。在离婚案件中,心理学知识很重要,我们要做一个陪伴者,律师不能提供很深的心理学知识,但是要有一个简单的认知和运用。调解员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调解者在这个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有时候需要是一个教育者,教会他们怎么谈判,怎么面对未来。

安徽省婚家委副主任孙跃礼提问:请教老师如何与当事人建立信任感的经验?

邬欣言博士认为:首先要建立信任感。举例说明:只有一把调解员的椅子,有一方当事人坐了这个椅子,后对方当事人做了一把塑料椅子,后来这个当事人各种不配合。当事人会对调解员有敏感和警惕。我们在基层接待信访人员,弱势一方怀疑一切。我们基层做调解员,办公环境简陋,给予当事人关怀与情感支持,建立信任关系也没有那么难。不同于心理咨询、律师,调解当事人尤其是弱势方会选择、信任。调解员应高更加注意称呼、用词、举手投足细节,争取公平公正,建立信任感。

二、家事纠纷调解专家意见综述

与会专家学者就家事纠纷调解类型、家事纠纷调解现状、家事纠纷调解的方法论与实践探索、法律+心理家事纠纷调解创新模式及家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共五个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

(一)省、市、区各级法院庭长介绍了各级法院在诉讼中的司法调解以及家事审判改革中的诉前调解的现状。


安徽省高院民一庭庭长鲍冬梅介发言:

关于调解纠纷的类型:人民调解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现在的人民调解,无论是司法所的还是村委会、街道的调解组织,以及专业机构如道交调解、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马鞍山花山法院的道交调解,很多是法院、检察院、司法的返聘老干部,他们在调解时的角色类似于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我们身份不同,关注点会不同,有时候能引起共鸣,但是有时候作用小。大调解的建立,对法院压力确实减轻不少。          

关于家事调解审判方式改革:目前法院是给予冷静期,纠纷搁置。律师参与调解,如果有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法院应该予以确认。

针对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争议提出的思考:

一是如果双方离婚无异议,身份关系不予审查,只审核子女、财产,但是现在最高法认为顺应时代要求严肃家风,也要对身份关系审核,这种规定和做法必然并不合法;

二是涉及到家暴的案件是否适用调解还在争议;

三是调解方法上法院可以设立调解工作站邀请律师作为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不以律师身份参与调解,这样可以做到优势互补。


合肥市中院调研员、民一庭法院张洁认为: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司法调解,调解员都要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才能取得信任。呼吁社会更加关注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子钰认为:调解方法建议采用背靠背调解(穿梭式调解),隔离当事人避免冲突更利于沟通。在处理家事案件包括离婚案件、继承案件,也要考虑孩子还有家人的感情。作为法官希望能跟律师很好的互动。调解也要以基本的判决结果为基础,避免双方目标差太大,事后造成隐患。


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先娥认为:基层法院家事审判任务非常重,调解的结果比判决的社会效果好。夫妻矛盾对孩子造成伤害太大,调解过程中还要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争议聚焦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般判决惯例是子女超过3周岁的男孩通常是男方抚养,女孩原则是女方抚养。


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邱成霞认为:家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先行调解两次,再行立案,包河法院婚姻案件70%的调解率。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在不涉及身份关系只规范财产问题的可以司法确认。法官希望更多律师参与调解,并且呼吁政府给予补贴。强调各机构互相联动,让调解工作衔接有序,避免重复调解。

(二)律师委员分享办案过程中运用法律+心理模式协助法院调解的经验并针对律师调解模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等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认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应当防止调解流于形式,防止调解绑架,厘清调解终结的界限。


薛平律师认为:法官在法律知识等各方面都更加专业。希望在调解方式作出更多创新。目前法律法规对婚外情和家暴标准过高,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郭强律师认为:离婚案件调解应当多倾听,不仅听当事人说,还有当事人的父母。要抓住婚姻家事案件的要点,多与法官沟通,明确案件背景。认为法院调解室的设置规范,有利于调解的仪式感。


张鹏律师认为:第一,律师如果能参与诉前调解,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建议法院引入律师调解,本人带头参加调解工作。第二,我们律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合理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才能促成调解。第三,法院的调解中有的允许直接立案,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调解书。还有的要求必须诉前调解,但是结案后出具的是调解协议,而不是调解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效力。因此还需要将案件转立案,才能达成调解的效果。


孙跃礼律师认为:家事调解可以减轻法官的负担,律师可以帮助法官处理案件。处理家事调解的一个痛点是司法确认,希望省高院的法官可以关注。

(三)合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长、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周少华就人民调解的现状、律师参与调解的改革及前景以及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一、合肥市市人民调解员在社会中发挥极大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数量都很好,也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基本做到人民调解全覆盖,其特色是行业调解委员会或者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各个法院成立了诉前调解对接机制。今年物业纠纷调解也作为新的市级试点。但是可能由于调解员的专业性及体制运行上的不完善让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不是很准确。

第二,强调律师参与调解的试点是司法部的一项重要改革,律师调解区别与人民调解。律师参与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确认。律师试点调解模式,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院、律协、律师事务所设立调委会。前三种是免费的,但是律师调解是收费的。             

第三,律师参与调解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仍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协调。



此外,合肥市交警支队董宜斌也应邀发言,他就合肥市交通事故专业调解数据进行了汇报,2017年合肥市的交通事故案件达11万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1万起,突出强调人民调解员工作的重大意。

(四)媒体、专家提出法律+心理家事纠纷调解创新模式并对家事纠纷调解的方法论与实践探索提出意见。


省委党校副博士肖月认为:平时工作主要是心理健康。接待离婚当事人的,很多都表示他们离婚有冲动性和盲目性。如果在其处理离婚中有咨询师的陪伴会很好,让其理性的离婚获得自我成长,避免在另一断中复制。


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会长刘学林认为:律师调解的模式应该是有偿调解,如果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需要加强学习掌握更加全面的知识。


杂志社副总编王睿认为:无论媒体还是社工、法律工作者都希望能做好服务。妇联工作也在发生变化,过去都是倡导男女平等、女性维权,现在“重视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可见家庭成为一个重要阵地。家事调解应重点厘清家庭关系,突出调解员的作用,因为其直接影响调解模式的开展。


最后,邬欣言博士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此次会议作出总结与归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家事调解是综融的服务过程,需要打造衔接的平台,如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援助等各个环节。事实上,在调解当中,律师、社工、咨询师是更加专业,调解理论很抽象,但是现实更复杂,也是事调解的难处所在。希望能够跨领域交流,多一些机会跨地域的交流。

  1. 延伸

    (一)“大调解”现状

    研讨会结合当前大调解的背景,深入探讨了调解在多种纠纷中的作用和意义,并分享了法律+心理学的调解理论、调解技巧。 “大调解”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或制度,而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积聚、纠纷多发而出现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本次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专家学者及媒体,交流广泛,探讨内容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务经验,会议还重点讨论了律师调解制度。

    研讨会通过法官、民政、妇联、学者、律师等多方发言,具体探讨了“律师调解的原则”、“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律师承办调解工作的流程与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及“经费保障机制”等内容。突出强调律师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律师调解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律师调解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近年来,我国律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包括调解在内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部署,日前我省厅会同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17〕78号),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具体规定了我省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模式、保障机制等问题。

    根据《意见》部署,我省4个地市作为试点单位已经开始试水。研讨会上,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负责人深入研究律师调解的背景与意义,与会律师积极参与研讨也提出诸多律师调解工作的建议与期待。以上各部门将联手协商建立起律师调解员参与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扩大“大调解”范围,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