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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应当具备的五种能力

日期:2019-02-26    作者:律师协会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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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界,常常有人问我如何成为合格的合伙人,或者如何进行律师团队建设。我敢肯定,提出此种问题的人,一定是奔跑中的追梦人。我大胆假定,这两个问题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合格的合伙人理应具有带领团队的能力。虽然我未必有能力很好地回答这样的问题,但为不至于辜负提问者的期待,我必须从旁观者的角度尝试进行一些观察和思考。

所谓合伙人,一方面是律师,另一方面也是律所的“老板”和律所的引领者。因此,合伙人既不能自以为是,夜郎般地自大,合伙人也不能小富即安,居安而不思危。合伙人要带头做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并在学习中深入思考律所未来发展和律师团队建设。为此,合伙人应当具备五种能力。

一、市场能力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服务而言,“市场为王”的时代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一个普通的执业律师可以单靠专业能力吃饭,但律所合伙人尤其是要带团队的合伙人,仅有专业能力还不够。市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案源”或者说创收,也可能意味着话语权,进而就意味着执业律师跟着你干事业的可能性。缺乏市场能力的律师可以是专业的执业律师,但难以成长为真正的合伙人和合格的团队负责人。

二、专业能力

就常规业务而言,一般可能难不倒出道五六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此时,合伙人的专业能力缺乏发挥作用的机会。然而,一旦遇到非常规业务,比如新业务、疑难复杂业务、需法律专业与其他能力结合运用的综合业务,合伙人必须在能力上“压倒性”地超出一般律师。此际,合伙人要么从法律功底上“高人一等”,要么从思维方式上另辟蹊径,要么从办案经验上启发他人,要么从资源整合上独胜一筹。总而言之,如果你不能让执业律师从专业上佩服你而仅仅是在业务份额上依赖你,那么,此种依赖极其有可能只是暂时的,你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临时搭档”,你的团队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职业驿站”。

三、沟通能力

沟通是律师的必修课程以及经常作业。以民商诉讼案件为例,沟通能力主要体现在说服法官及当事人。执业律师在工作中遭遇沟通困境时,合伙人必须有能力挺身而出,独显身手。略举二例。曾有青年律师在给当事人汇报案件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颇为不满,因为该法定代表人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天下当事人似乎从来都这样),理应战无不胜,但这位青年律师在汇报时首先着力于阐述案件的难度和风险,而未曾留意法定代表人的脸色及其含义。青年律师被打断,合伙人重新汇报——合伙人讲了三层意思:首先,分析案件的胜诉之道,诸如道理、法律、证据、策略之类,讲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春风拂面;接下来,合伙人却话锋一转,“但是本案也有一些困难和风险”,此时,虽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脸色有些“晴转多云”,但尚未“乌云密布”更未“山雨欲来”;紧接着,合伙人毫无停歇大声讲到:“为了克服这些困难,降低败诉风险,我们已经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了前期工作……,在未来的三天内我们还准备竭尽两方面努力……,总之,我们将与贵公司并肩战斗并力争取得圆满的结果”。案件汇报会议圆满结束,皆大欢喜。该合伙人的前述汇报体现出某种以“扎实工作+表达技巧”为基础的沟通能力。

在另外一个例子中,合伙人的沟通能力则是以“法律功底+沟通路径”为基础的。在债权转让的时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未经变更登记,律师代理新债权人主张抵押权,但经多次书面和口头沟通都无法说服承办法官和业务庭长,因为后者都以《物权法》第9条和第187条为据认为未经变更登记,则抵押权并未发生移转。该代理律师报告合伙人,合伙人分别向法院分管副院长、庭长和承办法官邮寄了书面法律意见,随后通过电话说明该意见的重要性并请求重视。该法律意见的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物权法》第187条是对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抵押权“移转”;第二,《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公示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但在债权转让情况下抵押权的移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即基于《物权法》第192条引起抵押权“一并转让”,这种抵押权移转是“从随主”原则作用的结果(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故不适用《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此种意见,确认了新债权人的抵押权。试想,如果没有合伙人的“法律功底+沟通路径”,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极有可能无法被认同。

四、“舍得”能力

合伙人应有责任和勇气向团队律师“四舍”:“舍”客户资源、“舍”知识技能、“舍”精神享受、“舍”物质利益。“舍”客户资源,即将部分客户大胆地交给合适的团队律师去“经营”和维护,不要总担心会失去客户。合伙人应洒脱地对自己的掌控能力和客户吸引力充满信心。“舍”知识技能,就是要敢于指导团队律师的业务成长,不要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保有学习习惯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成长在团队律师之前而永不落伍。“舍”精神享受,就是要与团队律师分享成功的喜悦和失意的教训,不要老是“藏着掖着”或端起架子、板起面孔。合伙人的真正气场,通常不是“装”出来的。“舍”物质利益,就是要让“按劳分配”、“有贡献即有回报”的原则在团队中具体化为制度或惯例。本人在给企业家讲课时经常提到“便宜没好货”、“货比三家,选最贵的”等道理。我想,合伙人选聘助手或团队律师,也不要忘记这些道理。

五、带动能力

既然合伙人不仅是执业律师,还是律所的引领者,那么,他应当具备“带动一片”的实力、气场、胸怀与格局。为此,我建议合伙人不要仅仅低头办案,还要目光关注身边人,言行影响身边人,业务辐射身边人,能力帮助身边人。成为合伙人后意味着新的责任,这个责任区别于律师,合伙人不仅需要以较高的站位开展业务,更应该有全局观点、国际视野、引领意识,去带动身边人,从而推动整个律所的发展。

以上五种能力,或有逻辑无法圆满的可能,但大致可以概括合伙人素养的主要方面。以上五种能力,或许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成就。各位律师同仁,不妨试试练就这些能力。格局有多大,梦想就有多大;梦想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仅以此文献给那些立在潮头、努力求索、永葆激情、追求卓越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