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第七届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确认;
2018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二章 会费构成与标准
第四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
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合肥市城区为一类地区;芜湖、马鞍山市城区为二类地区;铜陵、蚌埠、淮南、阜阳、淮北、亳州、宿州、滁州、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城区和省直管县为三类地区;各县(含县级市,不含省直管县)为四类地区。
各类地区会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一)一类地区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8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4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50000元。
(二)二类地区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5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2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45000元。
(三)三类地区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2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2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40000元。
(四)四类地区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0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
第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个人会费由省律师协会收取。
第三章 会费减免
第七条 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且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和第二年免交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重新申请执业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安徽省执业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转入当年执业不足6个月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在安徽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 生育、患有重大疾病的律师,免交当年度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 为促进律师事业均衡发展,涉及到其他会费减免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含应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部分)使用当年度会费总额的40%;
市、省直管县律师协会使用当年度会费总额的60%。
第十三条 会费由各市、省直管县律师协会收取,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上交省律师协会。
第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各市、省直管县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责令限期交纳;
(三)限制其行使相应会员权利;
(四)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 省、市、省直管县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专项帐户,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实施会员奖惩,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三)组织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
(四)开展律师宣传工作,组织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六)开展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工作;
(七)律师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活动;
(十)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三)扶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发展;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七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会费预算、决算制度。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方案草案,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预算执行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会费监督制度。会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会费审计制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由监事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改经理事会提出,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